2020年6月13日上午9点,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系列的第十三讲:“企业信用法制化研究”,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王伟教授主讲,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主持,首都师范大学石新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瑛教授列席与谈。共72人参加此次读书会并参与讨论。
读书会开始,朱国华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王伟教授和他的学术经历及著作等。王伟教授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作为中央党校《信用法治研究》创新工程课题的首席专家,王教授曾经主持和参与过多项国家级、省市级信用立法研究工作,是信用研究学界的知名学者。紧接着,伴随着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王伟教授为大家作了主题为“企业信用法治化研究”的讲座。
一、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化的场景与背景分析
信用在传统文化中一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观。2000年左右,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20年左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前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存在一些争议,可以说,信用建设是在争论中前进。从实务界、经济学者的思维来看,信用(制度)提高了人们的信用水平,所以从成本效益比较的角度强调信用建设的有效性。而从法学界的思维来看,认为社会信用建设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而目前社会信用建设恰恰缺乏一些法律根据。此外,域外对我国信用建设也存在认可论和批评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王教授认为社会信用建设在促进人们履约守约等方面的确起到了推动作用,我们需要克服当前的不足将其纳入法律规则之中,使其具有更强的合法性。
然后,王教授介绍了信用的内涵变迁:
1.伦理信用——制度信用。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观念,而道德和法律相互促进、高度融合,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信用建设也经历了从伦理道德到形成法律制度的变迁过程
2.经济信用——公共信用。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我们需要关注经济信用,也需要关注公共信用。当前的立法中,常常把信用界定为履约和守法的状态,其中履约就是指经济信用,守法就是指公共信用。
3.个体信用——机构信用。传统意义上的信用强调个人,比如人无信不立。然而随着法人和社会团体的大量出现,信用的范围从个人扩展到了机构。
4.私权利主体信用——公权力主体信用。经典的信用模式适用于私法主体,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发现公权力主体也应当遵守信用,公权力主体信用甚至被称为第一信用。再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府首先要带头遵守信用。
随后,王教授介绍了信用建设的法治环境。他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当前信用建设所需的外部法治环境已经基本形成。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为主干的法律体系。
截至2019年3月,我国有效法律合计为271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还有行政法规700余件,部门规章3000余件,行政性法规1万余件,地方性规章1.5万余件。目前已经有近30法律、30部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地方信用立法,涉及信用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外商投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等等。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有的表达为“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的表达为“分级分类监管,政府、行业协会推动信用建设”等。
在这些信用相关立法中,企业信用领域立法进程相对更快。目前已形成部分专门信用立法,比如中央层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和地方层面的《浙江省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立法或制度。
尽管信用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当前的信用立法还不足以形成全面的信用法律体系,信用立法缺失严重制约着信用建设。当前信用法治的主要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信用基本法缺失,缺乏顶层设计;现行立法效力层级低,规则不统一;信用实践和监管活动法律根据不足。
所以,从长远来看,要构建企业信用立法体系,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改进。一是制定社会信用基本法,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已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正在加快立法进程。另外,在地方层面可以制定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来细化上位法的规定。二是构建企业信用专门立法体系,包括经济信用的立法体系和公共信用的立法体系。
二、企业经济信用的法治化问题
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我们认识到诚实信用不仅是经济伦理,还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规则。对此王教授指出,企业的经济信用法治化,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体现在交易方式的变迁经历了以物易物、货币交易,即时交易-信用交易-电子化交易的过程。也体现在现代研究表明信用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关系。还体现在交易中的制度信任(非人格化信任)之中,经济信用的立法就是建立制度信任的体现。
然后,王教授介绍了企业经济信用的法律调整,在一般法层面,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各个部门均含有一定的信用内容。在专门信用法,目前有大量的信用相关的法规。
在民法典中,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均有大量和信用相关的条文。比如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上的帝王条款体现的淋漓尽致。
在商法中,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各类金融交易制度均涉及到信用。比如商事登记强调公示公信效力,减少了舞弊欺诈行为;权利证券化通过格式化标准化的方式表达权利,简化了繁杂的识别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外观主义下票据、公司印章等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通过权责特殊配置,对交易双方课以不同义务,处理交易双方的守信问题,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相比之下,征信、评级、保理等专门立法的基本目标是要营造市场声誉机制,利用市场化社会化的力量对信用主体进行监督。通过声誉机制,将私的信息转向准公开或公开,并允许查询,建立起记录、评价、利用、激励约束等机制。
随后,王教授指出经济信用法治化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信用信息范围相对较窄,比如大量的商事交易信息游离在征信体系之外,行业协会所掌握的会员信用信息还不能归集为社会所用;二是信用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征信、评级、保理、保险等领域发展不足,竞争不充分;三是信用信息共享和利用不充分。
对此,王教授提出完善经济信用立法的思路。首先要完善一般立法,包括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制度,用法律形式把诚信观念固定下来,形成道德和法律共同调整的基本方向。然后要优化专门立法及制度,比如征信、评级、保理、信用和保证保险等领域的信用经济立法,制定专门的企业信用促进立法。
就企业信用促进立法的思路,王教授以《台州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中的三个建议为例,解释了相关条款的创新意义。一是构建信用经济的促进和扶持体系,具体包括政策支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等;创新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创新行业协会诚信建设体系;创新新型融资机制;试点信用经济示范区。二是突出信用立法对信用服务业的促进,具体包括确定信用服务业务的范围包括征信、评级、担保、保险、保理、商账追收;信用服务业的法律规制原则应是促进竞争、分类规制、央地协同;征信业的法律规制改革,对企业征信实行形式备案制改革,对个人征信建立牌照管理制度。三是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利用机制,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及其相互之间的共享机制。
三、企业公共信用的法治化问题
企业公共信用机制的基本框架集中体现为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制度框架,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开立法,涉企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等。二是专业基础,要求建立专门专业队伍,比如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三是监管工具,如企业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机制、守信激励、信用修复。四是技术基础,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的信息公示平台。
接下来,王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企业信息公示机制。2014年我国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一改过去高强度的行政手段,转变为利用社会力量来对企业进行监管,营造出监管者、被监管者和社会公众的三级社会共治格局,从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监管的角度,这种专门立法的模式是我国商事法制的创新,为我国企业信用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国际商事法制贡献了“中国方案”。
目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入到修法环节,王教授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利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促进企业信息流动;政府提供基本信息;依企业规模分类公示;保障交易安全四项基本原则。
然后是整体思路上,需要强化涉企信息的共享和公示,注重企业信用信息的整体利用。具体包括:1. 拓宽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路径。
2.按企业规模分类公示信息。
3.增加公示章程信息。将章程设定为任何企业都应当公示的信息。
4.构建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责任机制,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程序失权、强制市场退出等。
最后,王教授谈到企业信用监管的法治化问题。指出信用监管在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并对完善信用监管法治化提出了两条思路。
一是构建高度法治化的信用奖惩机制。将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行政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司法性惩戒纳入信用法治化进程之中。
二是创新信用修复机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信用修复的意愿、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对失信行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确定是否具有可修复性。在修复程序上,可以设计为提出申请——作出承诺——进行整改——修复决定——公示。
王教授认为,企业公共信用立法问题包含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对此,《企业信息公示条例》需要扩大信息公示范围,拓宽企业信息公示路径,分类公示,虚假信息公示责任。二是企业信用监管立法,对此,建议制定《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条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信用监管工具(分级分类),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随后,读书会进入到与谈环节。
朱国华教授谈到,王教授从信用法谈起,对企业信用法治进行了从理论到实务的精准表述,还特别结合了民法典之中的若干信用条文,让大家感同身受。本次讲座的知识密度和创新程度让自己很受震撼,相信对大家都会很有启发。
首都师范大学石新中教授谈到,王教授多年来专注于信用研究,笔耕不辍,出版了许多著作,这一专注研究的精神值得同学们学习。目前对信用的概念还没有形成共识,比如发改委认为信用包括履约、守法和遵德,而人民银行认为信用主要在经济金融领域。石教授认为道德伦理分为基本伦理和非基本伦理,其中非基本伦理不需要法律规制,而基本伦理需要法律规制,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到法治化。目前信用研究学界大多认为履约、守法和遵德三个方面都属于信用规范的内容,需要纳入到信用调整之中。过去谈到信用主体主要指个人和企业,然而政府信用或国家信用也是应当包含的内容,信用问题应当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刘瑛教授谈到,王教授的分享十分精彩,很受启发。信用法治化进程中,信用责任是否能够作为立法当中的重要内容来进行规定?如何对失信进行分级非常重要,立法中要区分好失信和违法,不能把违法和失信混为一谈。在信用修复当中也应该分级分类,因为在不同领域的失信行为表现是不同的。刘教授还提到,信用在某种程度上基于合同,可以尝试将一种契约化的监管理念引入信用监管之中,为信用监管创造更大的空间。
随后,参加会议的2018级硕士研究生许展华同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王佳涵同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张佳依同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康浩民同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姚晶同学先后分享了自己对《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的读书报告。
最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总结发言,我们研究诚信,研究信用法,首先要诚信的对待自己的内心,静下心来读书的人一定会是诚信的。今天的读书会,王伟教授以企业为主体,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非常大气磅礴的讲座。石新中教授从信用法理的角度做了精彩的评述,刘瑛教授的发言体现了精深的认知和专业的见解。今天我们对企业信用和企业信用法做了从理论到实务的贯通式理解,值得我们在会后好好思考。衷心感谢大家对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的大力支持。
本次云读书会主办单位有同济大学经济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同济大学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研究中心、同济大学城市与产业法研究中心、浦江法治论坛秘书处、浦江法律服务联盟、中国上市公司合规战略联盟、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峰会组委会、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上海市常德商会、上海市湖南商会、中国创造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同济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同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校友、国内经济法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复旦大学研究生、厦门大学上海校友、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成员和感兴趣人士共72人参加了此次读书会。本次读书会同时在师董会上进行直播,有相当数量的观众在师董会上观看了王伟教授的演讲。
本次读书会是全球抗疫系列的第十三次讲座,也是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的重要节点。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的初心不会改变,将一贯秉持公益的心传播学术思想,请大家继续支持和关心,本次读书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