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文章: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梳理
作者: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黄荣
一、交通肇事罪的入罪和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入罪标准主要基于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一)入罪标准
1.事故发生及结果: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导致了人员的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30万或60万以上的损失)。比如,入罪标准: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必须是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且这种违反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3.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行为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如果行为人只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比如,入罪标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二)量刑标准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加重情节: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严重超载等情形。
3.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4.特殊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上海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成功率统计
经笔者通过Alpha案例数据库统计,数据库总共收录了上海市交通肇事罪判例8661起,无罪判决仅1起,无罪辩护成功率仅约为0.115‰(万分之1.15),故在上海,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无罪辩护相当难。免予刑事处罚有37例,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成功率约为4.27‰(千分之4.27),辩护成功率也不高,是无罪辩护成功率37倍,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免予刑事处罚辩护难度较大,但可以努力争取。缓刑5185起,缓刑辩护成功率约为59.87%(百分之59.87),辩护成功率接近六成。数据显示,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成功率几乎为零(且唯一的1份无罪判决书,辩护律师并未对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而是从轻从宽辩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277号,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逃逸情节,系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请求对刘某某从宽处罚。)
因此,如果交通肇事罪案件已移送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争取较好的处理结果,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努力从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角度辩护更为可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在上海,虽然对交通肇事罪无罪辩护成功率几乎为零,但从免予刑事处罚角度辩护成功比例则高一些。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从免予刑事处罚的角度进行辩护。作者特别梳理和归纳了上海市部分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典型判例及裁判要点(包括共性和个性情节),以供法官裁判、检察官量刑和辩护律师、当事人辩护时参考。因作者水平有限,难免挂一漏万,请批评指正。
三、上海免予刑事处罚典型案例
判例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刑初1566号(案件索引)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且违反载人规定,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被告人倪某某的责任及与被害人系夫妻的关系,对被告人倪某某,依法可免予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主要责任+自首+夫妻关系。
判例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1258号(案件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另结合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等,属犯罪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全部责任+自首+赔偿损失+谅解。
判例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1740号(案件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被告人王某在小区内倒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赔偿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全部责任+自首+赔偿损失+谅解+小区内倒车+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判例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1090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曹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及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家属谅解等情,王某某此次犯罪属犯罪较轻,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主要责任+自首+赔偿损失+谅解+被害人过错+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判例5: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806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并结合被告人戚某某的认罪悔罪、赔偿表现及自身年龄身体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戚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主要责任+坦白+赔偿损失+自身年龄身体+被害人过错+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谅解)。
判例6: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2)崇刑初字第230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事故现场,后公安人员向其调查时,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其系在校学生,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全部责任+自首+赔偿损失+谅解+在校学生+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判例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刑初字第744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绿灯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妨碍直行的行人通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且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可予以免除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主要责任+自首+赔偿损失+谅解。
判例8: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29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佩雷斯(外国籍)违反我国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持有我国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况下,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交通事故中对方肇事车辆违章变道的事实,XX•佩雷斯及其辩护人有关这方面的辩解内容缺乏依据。至于XX•佩雷斯无证驾车的缘由,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害人刘某(外国籍)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并非XX•佩雷斯当时的唯一选择,因此,这不能作为认定XX•佩雷斯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据。
但鉴于XX•佩雷斯在肇事之后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对刘某采取抢救措施,到案后尚能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适当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故可以认为XX•佩雷斯的犯罪情节轻微,XX•佩雷斯及其辩护人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未持有我国有效驾驶证件+主要责任+坦白+赔偿损失+谅解+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判例9: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闸刑初字第914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事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并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犯罪较轻,故可对其免除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主要责任+自首+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赔偿损失和无谅解)。
判例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徐刑初字第497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也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犯罪较轻,且已作全额赔偿,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全部责任+自首+赔偿损失+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谅解)。
判例1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闸刑初字第1092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XX事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犯罪较轻,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已缴付了部分赔偿款,故可对其免除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主要责任+自首+赔偿部分损失+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谅解)。
判例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6)徐刑初字第135号(判例索引)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并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免予刑事处罚辩护要点:后驾驶未经年检的轻便两轮摩托车+主要责任+坦白+赔偿损失(无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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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黄荣,湖南浏阳人,上海资深合伙人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
等证书,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擅长经济纠纷、股权架构与激励、商业秘密保护、劳动人事争议、刑事控告、企业家与白领犯罪
辩护、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黄荣还担任上海市湖南商会监事会委员、上海市湖南商会党支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