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
(2019年1月15日第六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湖南商会,英文名称是The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缩写HCCS 。
第二条 本会按照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湖南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主要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发展能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湘沪两地经济交流,推动湘沪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挂靠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区域:上海市。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境内。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湘沪经济交流,推动湘沪经济合作发展。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搭建网络平台,编辑信息刊物,宣传湘沪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湘沪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沟通信息、合作交流、招商引资、经营洽谈、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业务培训、咨询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和费盈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湖南在沪企业(或单位)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所有在沪湖南市州商会作为整体会员加入本会,不再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上海市企业工商管理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取得上海市税务登记证书;
(三)取得上海市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设特邀顾问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可聘请湖南籍的各界人士、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顾问。
本会特邀顾问的主要作用是对本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提出有益的建议、帮助本会更好的实现办会宗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特邀顾问的主要权利包括: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五)提议安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对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有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对理事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有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事
第十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包括轮值会长、常温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或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五日同志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争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宝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特要顾问金额特邀会员的邀请;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八)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十)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十二)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五)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应该召集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该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炸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后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补选,但不选历史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包括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从历史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一、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因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不选的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采取无记名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制作会议纪要,形成会议决议的,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字。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不兼任奇特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人选;
(六)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人选。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位专职。秘书长人选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你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开展活动因行使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其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和监事长人选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和监事长,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和监事长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机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未完,请看下页:
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第38条——第58条) http://www.hunaner.net/shanghui/show.php?itemid=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