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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经上海市社团局批准的第八届商会章程

2023-09-22 07:1722570

上海市湖南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湖南商会 。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

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 湖南 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市注册

设立或投资的企业等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成立了党组织: 上海市湖南商会党支部 ,上级党组

织是: 中共湖南省驻沪单位委员会 。 本会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

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促进上海、 湖南

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

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

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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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

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

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提供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

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

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商务考察、

维护权益、联络接待。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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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联合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

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

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

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

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 湖南 在沪企业(或单位)组成,不吸收个人

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

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

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并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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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

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

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

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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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

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

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

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

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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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

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

议议题。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

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

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4)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

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

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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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

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

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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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补

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

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

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

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

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

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

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

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

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

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原籍地和本市经济发展中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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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

任期 4 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

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商会工作,有自愿服务商会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

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

力;

(四)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

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协

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且不得为失信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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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

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

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

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

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

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

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商会工作,原则性强,

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单位中产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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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

负责人、理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财务等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

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

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

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

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

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

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

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

举。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

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

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

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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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

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

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

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联合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

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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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

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

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

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

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

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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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

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

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

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联合性或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

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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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

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3 月 25 日第 八

届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

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市湖南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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