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者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规范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湖南人在上海精神文明建设,健全和完善志愿者保障体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服务是指在上海市湖南商会理事会和党支部的倡导和扶持下,从商会工作以及湘沪两地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商会会员和湖南人在上海群众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会问题、倡导互助,共同推动文明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者是在本商会志愿者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者中心奉行“完善自我,服务他人”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下设组织联络处和活动服务处。
第六条 组织联络处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工作。
第七条 活动服务处负责根据商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安排和组织志愿者服务队进行服务活动。
第三章 招募与注册
第八条 商会志愿者服务中心有义务和职责向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招募志愿者,接受志愿者报名申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服务队志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者服务章程;
2.自愿加上海市入湖南商会志愿者服务中心;
3.具有奉献精神,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
第十条 凡申请加入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中心的志愿者,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填写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中心应对志愿者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其能够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时间、工作对象和内容、个人专长等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中心经常和志愿者保持联系。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商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 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2.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帮助解决;
3.志愿者可根据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
4.志愿者享有对服务中心监督、建议、批评、出入自由的权利;
5、志愿者本人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服务中心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
2.遵守志愿者中心的章程,服从服务中心的安排和指挥;
3.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完成志愿者队伍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4.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队伍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5、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条件可能);
6.向服务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五条 商会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商会工作与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公益、帮困助学、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服务以志愿者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工作是商会的有关工作于大型活动,志愿者爱心公益活动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力所能及,量力而行。
第六章 保障及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服务工作场所、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与工具。
第十八条 商会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商会会员和社会捐赠资助。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各类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国家相关法律条例执行,接受商会党支部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商会志愿者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各类志愿者服务队伍、并进行统一指挥与管理。
第二十条 每次开展服务活动时,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应准时到达集中地点,如确有问题需延时到达,必须提前联系活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注意环保。
第七章 报酬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是一种不计报酬的公益活动,是一种爱心奉献精神的体现。因此参加活动的志愿者个人不得计较有无报酬。
第二十三条 考虑到志愿者在活动中占用的时间和付出,志愿者中心可酌情给予参加志愿活动者一定的补赏,例如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等。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中心对参与活动的志愿者进行考核,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对贡献较大、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与修改权力归上海市湖南商会志愿者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从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