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在上海网站《浦江法治论坛》消息 2020年5月10日上午9点,主题为“区域经济法的命题、空间与基本网框架”的云读书会,在钉钉平台上举行。此次读书会是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系列的第八讲,由华东政法大学陈婉玲教授主讲,同济大学法学院朱国华教授主持。
主办单位有同济大学经济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浦江法治论坛秘书处、浦江法律服务联盟、中国上市公司合规战略联盟、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同济大学城市与产业法研究中心、中国特色小镇命运共同体峰会组委会。浦江法治论坛相关工作人员、同济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同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校友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校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研究人员和感兴趣人士共57人参加了此次读书会。
陈教授的演讲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呼唤经济法的关怀,第二部分指出区域经济法制研究的现状、不足与症结,第三部分介绍了区域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空间与命题,第四部分构建了区域经济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部分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呼唤经济法关怀
区域经济法制研究的背景在于我国正在推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必须站在这一宏观经济发展战略背景下,用法治思维来探讨区域法制建设问题。同时,区域作为核心概念,贯穿本次讨论之中。当前,我国有八大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八大机制分别是宏观全局上的区域战略统筹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区际横向上的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区际利益补偿机制。
区域战略统筹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如“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统筹发展;陆海统筹发展,如推动建设一批海洋经济示范区,促进陆海全方位协同发展。
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需要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
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包括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如对生态功能区进行严密保护(限制开发),对西部欠发达地区、东北工业区的倾斜保护;建立区域均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区域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机制,加强区域政策与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的协调配合。
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包括三个体系,分别是区域规划编制——形成区域规划体系、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和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的培育和完善,需要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如培育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平台,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
区域合作机制,包含由小到大的四个方面。分别是推动区域合作互动、促进流域上下游合作发展、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和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
区域互助机制的优化,可以采取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深入开展对口支援、创新开展对口协作(合作)的措施。
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包括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利益补偿机制、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可以采取鼓励不同生态功能区通过不同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研究制定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开展产销合作的具体办法,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的方式。
第二部分 区域经济法制研究的现状、不足与症结
区域协调发展呼唤经济法的关怀,但当前区域经济法制研究呈现一定不足。陈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区域经济法制研究的现状和不足,并指出症结所在。
首先,在研究进路上,当前区域经济法制研究基本是按照传统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二元维度为切入点,探讨区域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不足和区域竞争壁垒的化解。
其次,在研究范围方面,由于受传统经济法研究领域的限制,当前区域经济法制研究缺少对区域性特征新型制度的设计,比如生态保护与受益区利益冲突与协调、区域资源权属交易机制以及区域政策评级机制等的关注。
再次,在理论工具上,当前区域经济法制研究缺乏对区域经济特质和非均衡发展的深层次理论挖掘,“失灵论”是所有市场经济均存在的问题,未触及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根本。
从次,在研究结论方面,当前区域经济法制研究虽提出建立全国性区域经济法律的倡议强烈,但未能作出细致可操作性的框架设计和论证,无法为立法提供可资采用的样本。
最后,在研究方法上,当前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以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区域经济立法的的成果经验论证构建我国区域经济立法的必要性成为传统方法,但相关研究成果存在简单、重复现象,未能对国外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和探讨。
而症结在于两点,分别是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二元体系的共识和受区域经济由政策调整的传统惯性思维阻碍。
第三部分 区域经济法理究的空间与论研命题
第三部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区域经济结构关系、区域经济主体、区域发展及其衍生权利、区域行为。
区域经济结构关系方面,经济法对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从个体经济活动规制到区域经济结构利益的协调,挣脱了传统法行为控制功能的桎梏,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突破和超越。
区域经济主体能否成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独立单元呢?区域主体的整体性突破了传统法律主体的个体性和孤立性,区域主体发展的差异性改变了传统法律主体的同类性和抽象性。同时,这些特定“区域”由地方政府作为其载体,有统一管理且可供支配和使用的财产以及所追求的团体利益,符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
区域发展及其衍生权利能否成为经济法权利的表现形式?从个人发展权到区域发展权的演进,是个体主义价值观进化为整体主义价值观的最好写照。区域发展权及其衍生的区域利益补偿权等特殊权利,应该成为经济法权利的组成部分。
区域作为独立的主体,是有其行为的。任何一个区域,其行为都具有外部性。对区域的正外部性行为要进行激励,对其负外部性行为要进行惩罚,这正是区域经济法制研究的方向。
第四部分 区域经济法的基本框架
陈教授指出,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可以建立起经济法服务区域经济法治的“三层框架”。
宏观上,建立区域经济法治的“顶层设计”。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综合性立法;二是区域类型化单行法;三是区域问题专项立法。
中观上,打造区域经济关系的“互助、协作与合作之治”。 从中观层面上看,供益区域与受益区域基于“利益”连接点,具有互助、协作和合作的基础,通过“柔法之治”,具体可以采用区域援助、区域合作、区际利益补偿等进路,实现利益的区域协调。
微观上,实行区域经济行为外部性的法律调整。区域经济行为的微观规制,是打通区域经济法治“任督二脉”的关键。区域经济行为具有外部性特征,要通过制度进行激励;具有负外部性的区域经济行为,要设置制度进行规制。
陈教授总结到,空间成为市场要素流动的实体障碍,这将倒逼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并思考多变的“空间”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诸如区域的特性、区域的经济主体地位、区域利益分配及协调机制等法律问题。传统经济法学说并不当然地对新事物、新问题具有普适性。将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研究范畴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对社会经济发展新现象、新问题的积极回应。
随后,在朱教授的主持下,读书会进入到提问环节,大家就区域中心城市的布局,西安、郑州、长株潭等城市和城市群的发展,产业园区的发展,区域发展中的地方独立性,以及主体客体权利关系四要素等问题与陈教授进行了积极的互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最后,朱国华教授总结,今天的主题偏向宏观和基础,其中的每一点都可以单独拿出来做进一步的分析,非常期望陈教授给大家做进一步的讲授。非常感谢陈教授的精彩分享,感谢各位到会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家朋友、志愿者同学,也感谢大家对浦江法治论坛的支持。读书会是浦江法治论坛交流的平台,以后也将继续做下去,请大家继续关心和支持,本次读书会在收获和喜悦中圆满落幕。
陈婉玲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民主建国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曾获省级“师德标兵”和校“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2017年获上海市教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从教30年荣誉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