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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湖书院云读书会第25讲:问道平台经济法

2021-05-13 20:009420

202159日上午830,主题为问道平台经济法 ” 的线上读书会在腾讯会议举行。此次读书会是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重湖书院云读书会第二十讲,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兼秘书长朱国华主持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坤博士和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展律师本次读书会上作了报告,本次读书会主办单位有浦江法治论坛秘书处、同济大学经济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浦江法治论坛志愿委员会、重湖书院。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复旦大学校友、同济大学校友、浦江法治论坛主席团、浦江法治论坛秘书处成员、浦江法治论坛志愿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学习委员会、直播中心成员、浦江法治论坛云读书会成员和感兴趣人士等近50人参加了此次读书会本次读书会同时在师董会小鹅通、钉钉等平台上直播,有15观众在各直播平台上观看了此次读书报告

读书会伊始,朱国华教授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了王坤博士和他的著作平台企业法通论》,伴随着参会人员的热烈掌声,王坤博士为大家作了主题为“问道平台经济法”的报告

王坤博士的报告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即:一、什么是平台企业;二、平台企业的双重身份;三、平台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四、平台管理权力;五、平台管理责任;六、平台企业发展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七、平台企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什么是平台企业

王坤博士指出平台与交易场所的产生发展是密切相关的,而交易场所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交易场所的无形性。此时的交易是没有固定的场所,所以司马光云:“神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此立市始。” 第二阶段:交易场所的固定化。也就是说交易有固定的场所、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参与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阶段:交易场所的主体化。即交易场所由各种经营主体创造出来,其目的在于撮合交易,并从撮合交易过程中取得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把平台做成企业,才有平台企业。此外王坤博士还详细介绍了的平台企业的两个重要概念即双边市场和平台商业生态系统。

二、平台企业的双重身份

王坤博士认为平台企业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具有双重身份。作为管理者的平台企业管理行为包括维护交易秩序、实施各种行政给付、协助行为、配合监管、安全防范的作用。作为经营者的平台企业经营行为包括客户召集、免费或补贴策略、投资策略、共享战略、包抄战略、电商平台自营、广告收入、价格歧视等行为。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区分平台企业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为此王坤博士提出三点标准:第一,有无直接的经济目的。管理行为无直接的经济目的,经营行为有直接的经济目的;第二,费用高低。比如,管理行为收取低额的管理费,而经营行为获取高额的利润;第三,附加服务。如淘宝提供的VIP服务和生意参谋服务等付费服务是经营行为,而提供的像阿里旺旺这样的基础性服务是管理行为。

三、平台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王坤博士梳理了平台企业法的三项原则,即安全保障原则、信用保护原则、平台自治原则。三项基本原则之间,安全保障是关键,源于公序良俗原则。信用保护是前提,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平台自治是抓手,源于私法自治原则。

四、平台管理权力

王坤博士认为平台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管理着数以亿计的用户,甚至超越国界,自然也享有比一般公司更多的、更大的私权力,平台私权力模式可划分为弱权模式和强权模式。通常来说平台容量越大,包括人数、交易量,平台方掌握的权力就越大。王坤博士分析平台私权力形成的原因是网络架构的优势地位、平台管理着用户活动空间与数据和平台对用户活动进行控制。最后王坤博士认为平台管理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平台生态系统的健康,而不是平台的私益。

五、平台管理责任

王坤博士认为管理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首先,用户和平台之间并非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非合同责任。其次,赔偿范围有限。仅仅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只对管理者部分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管理责任和经营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1.违反的义务不同。管理责任是一种违法违规责任,是违反平台管理义务的不利结果。 经营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平台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种活动中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法律性质不同。平台的管理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平台经营责任的范围既可能包括侵权责任,也可能包括违约责任,还可能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其他各种责任。3.有无过错不同。承担管理责任必须要以平台违反注意义务,未能善尽管理职责为条件,要求证明平台具有主观过错。经营责任作为平台承担的一种普通的民事责任,其中有的责任形式需要以过错为条件,但有的责任形式,如合同责任,不以过错为承担条件,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另外,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在侵权责任成立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涉及到赔偿或间接侵权时,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4.责任承担范围不同。管理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当比照国家责任,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只承担直接损失,不承担间接损失;二是只承担财产损失,一般不承担精神损失赔偿;三是在赔偿标准方面,往往由平台规则确定。经营责任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对物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不以直接损失为限,也包括间接损失。5.是否连带不同,管理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既不和直接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补充责任。而经营责任则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和单独责任,也可能是代位责任,还可能是一种连带责任。

六、平台企业发展对现行法律体系的挑战

在这部分内容中,王坤博士总结了平台给现行法律体系带来的十大挑战,挑战一:对公司法的挑战,针对各类平台企业的特殊风险和要求,如何设立进入门槛和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人才要求、软件设施要求等。挑战二:对合同法的挑战,把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当作合同关系进行处理,忽视了这种“合同”是平台单方面提供的,用户只能在接受与否方面进行选择,并且,这种“合同”是平台方面可以单方面修改的。挑战三:对侵权法的挑战,把平台当作普通的民事主体,类比民法上的场所经营者,仅仅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通过传统的侵权法处理平台的法律责任。挑战四:对劳动法的挑战,现行劳动法是建立在传统的工商企业与劳动者关系基础上的,劳动者和所属企业存在着独占的、排他的合同关系,无法解释平台经济模式下快递外卖小哥与多个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有效规范网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挑战五:对反垄断法的挑战,现行反垄断法是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主要是基于产品产量、销量所形成的商品市场、地域市场确定特定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但在互联网时代,决定互联网企业市场地位的,既不是产量,也不是销量,而是流量及其背后的大数据和算法。挑战六:对行政法的挑战,传统的行政法中,监管者和监管对象的界限泾渭分明,但在平台经济领域,政府往往无法对平台内经营者、用户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了监管隔层。平台企业既是监管对象,客观上也需要对平台内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管,成为监管者。挑战七:对立法法的挑战,平台企业制定了大量的自治性规则,这些规则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如何确定?国家如何对这些规则进行监管?平台企业依据自治规则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直接执行规则,其执行行为的效力如何判定?如何进行救济?挑战八:对诉讼法的挑战,很多平台企业建立了独立的纠纷裁决机制。 平台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包括管辖依据、程序、效力,与国家司法体制之间的衔接方面问题也需要深入研究。挑战九:对国际法的挑战,平台用户范围跨越国界,平台的各项自治规则、政策很可能与各国的法律、政策、宗教信念、风俗习惯等产生矛盾,从而导致平台自治与他国主权之间的冲突。这种情况下,一些超大型的平台企业有可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平台企业的崛起由此对传统的国际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挑战十:对传统的公私法二元划分的挑战,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平等关系仅仅在亲权、监护等极小范围内存在,而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传统公私法二元划分的基础。而平台企业和亿万用户之间都是私法主体,它们之间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不平等管理关系,平台企业干的活极其类似于政府,严重混淆了公私法的界限。

七、平台企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王坤博士指出平台企业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以下几点:1、平台企业的特殊性第一、特殊身份。承认平台企业的双重身份,既是经营者,也是管理者;第二、特殊行为要求。明确平台企业的管理职权、职责;第三、特殊法律责任。减轻平台企业的管理责任,比照国家赔偿责任;第四、特殊监管体制。以平台自治为常态,为政府监管为例外。2、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经济活动都会产生相应的组织形态,农业经济的主要组织是家庭,通过家庭实现土地和劳动力的结合;工业经济的主要组织是工厂,它把资本和劳动结合在一起。 数字经济的主要载体是平台企业。3、目前的大多数法律仍然是围绕这些线性企业如何组织、如何运行而制定的,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要求。4、有助于形成一个独特的商事法律部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平台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由此形成了一个特有的法律部门,对平台企业的组织设立、运行和责任进行专门规范。

王坤博士报告完毕后,朱国华教授做了简明扼要的总结,紧接着,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展律师开始了主题为“平台治理典型案例”的报告王展律师的报告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来分别介绍平台治理诉讼的三大方向即平台内部治理、平台外部治理和平台竞争。

第一部分 平台内部治理

王展律师选取了微信生态诉讼第一案来介绍平台内部治理诉讼,在该案中被告在公众号中设置“投诉”模板,仿造微信官方投诉界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属于仿冒混淆行为被告介绍信息与实际服务不符; 发布不明经营主体和虚假内容的贷款口子产品信息,自行或帮助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提供虚假的“信用查询”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被告提供虚假资质进行批量注册微信公众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属于伪造虚假资质、批量注册微信公众号的不正当竞争。2018年该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王展律师指出,本案的裁判要旨是:第一、明确了以微信服务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共同体构成平台生态系统,平台经营者基于系统内交互活跃度和公平市场环境享有平台用户资源及其可持续的流量变现带来的竞争性权益。第二、明确了他人包括平台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方式破坏系统内健康生态时,平台经营者可由此向平台内经营者主张不正当竞争责任。第三、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与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平台内消费者为中介建立利益此消彼长的关系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第二部分 平台外部治理

王展律师选取了首例人肉刷量平台案来介绍平台外部治理诉讼,在该案中,被告被法院认定的违法行为有:1.通过蚂蚁帮扶平台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刷量交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以骗取腾讯公司的利益分成。2.通过蚂蚁帮扶平台组织、诱导微信账号买卖及微信账号辅助解封交易。3.通过蚂蚁帮扶平台向用户提供“推广工具”功能,可自动剔除其它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微信广告,并在文章首尾部分插入“蚂蚁平台”的相关宣传图片。蚂蚁平台妨碍、破坏微信公众平台正常经营活动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第三部分 平台竞争

王展律师选取了微信用户头像、昵称案来介绍平台竞争诉讼,该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最后法院裁定:一、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抖音中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二、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为抖音提供的已授权微信/QQ账号的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裁定生效前已通过微信/QQ账号登录方式登录过多闪的账号除外),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将其提供给抖音以外的应用使用,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三、被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拍拍看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多闪中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首先申请人作为提供开放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确保包括用户个人信 息等在内的数据安全,不仅有权通过接入审核机制选择向什么样的第三方 应用开放数据,亦有权通过制定开发者协议及平台管理规范等,确立、限 制其所开放的数据范围,及第三方应用获取数据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 以维护平台合理秩序、维系平台有序运营。其次,开放平台数据共享的合法性,不仅需要开放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授权,而且需要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再次,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高速发展,既要鼓励个人信息应用方面的创新又要注重个人信息的合理保护。确保开放平台共享数据的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既是开放平台模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平台经营者对外提供开放服务的要求。第三方应用在享用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的同时,在使用通过开放平台的 OpenAPI获取的用户信息等数据时,应当受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的约束,还应遵守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取与使用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前述“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等。


读书会中,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围绕着王坤博士和王展律师两兄弟的报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交流,王坤博士和王展律师也对各位专家学者所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最后,朱国华教授总结,王坤博士和王展律师两兄弟以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的奉献精神分别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平台经济研究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听完今天的报告让他感觉醍醐灌顶、酣畅淋漓,十分过瘾。王坤博士的新书结合案例所形成的理论成果就是对西方学界试图重新定义“企业”而又无可奈何的最好回应。感谢王坤博士和王展律师给大家带来深刻的启发,感谢各位到会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家朋友、志愿者同学,也感谢大家对浦江法治论坛的支持。浦江法治论坛、重湖书院云读书会系列云读书会的初心永远不会改变,以后也将继续做下去,请大家继续关心和支持,本次读书会在收获和喜悦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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